【性侵女兒】涉5年間多次性侵年幼女兒 36歲父囚15年官斥喪盡天良

社會

撰文: 梁錦麟

發布時間: 2024/04/22 17:17

最後更新: 2024/04/23 09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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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性侵女兒囚15年,官斥喪盡天良。資料圖片

現年36歲父親涉於女兒8歲及13歲時,5年間作出多次性侵行為,被控強姦及非禮等共6罪,經審訊後被裁定全數罪成,今(22日)於高等法院被判監15年。暫委法官痛斥被告行為令人髮指,被告自私及禽獸的行為在事主心底留下陰影,被告性侵女兒一事,根本是喪盡天良,有違人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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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現年36歲,案發時於藥房任職銷售員,否認兩項強姦、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䙝行為及兩項非禮罪。其中1項強姦及1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䙝行為,發生於2016年某日,當時X年約8歲。其餘控罪發生於2021年2月1日至3月21日期間,當時X年約13歲。

暫委法官判刑時引述事主X的心理創傷報告指,X因性侵事件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,出現失眠及自信心低落的情況,自覺不配被人愛護。報告又指,X對於須出庭作供感到焦慮,一度萌輕生念頭。

暫委法官指,報告亦顯示X表示不會原諒被告,擔心遭被告報復,日後將不會與被告見面。X亦因強姦事件難以開展正常生活,需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及心理輔導。

暫委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,被告本性不壞,在家人支持下會重新改過,另指本案侵犯為時數分鐘,亦沒有使用不必要武力,是次性侵事件亦沒有嚴重影響X與家人的關係,強調本案並非同類型案件最嚴重,望所有控罪同期執行。

暫委法官判刑時指,本案涉及6項控罪均是令人髮指的行為,X於8歲至13歲時持續遭受性侵,被告身為父親,應好好愛護女兒,提供安全的成長環境。惟被告不但沒有履行父親的責任及天職,更濫用X的信任,視X為洩慾工具,徹底摧毀X的童年,甚至一生。

暫委法官續指,被告行為自私及禽獸等行為,在X的心底留下陰影,X與男性發生親密關係的能力亦受影響,影響一生幸福。暫委法官又指,X被要求出庭指證父親,無疑是在傷口上加鹽,而被告直至今天仍沒有顯示悔意,尋求原諒。暫委法官斥被告性侵女兒一事,根本是喪盡天良,有違人性。

暫委法官考慮到被告強姦時沒有使用安全套,有相當高意外成孕的風險,其中一次強姦發生時X僅8歲,考慮所有因素後,就所有控罪判囚15年。
 
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,X為被告女兒,首罪發生於2016年某天晚上,8歲的X與被告一同睡在床上,被告觸及X的下體,其後強姦X。事發數天後,被告強迫X替其口交。

及至2021年2月至3月中期間,被告再次非禮X的下體,其間被告曾向X說「你無得唔要」,被告另於3月中非禮X胸部,當時X曾表示「唔好搞我啦」。控方指最後1項強姦罪發生於同年3月21日凌晨時分,被告趁X睡覺時非禮X及將她強姦,X感到痛楚要求被告停止不果。事發後3天,X向班主任及社工透露事件,再由警方跟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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